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党委):
《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五个一律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勤政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领导干部谋事、干事能力,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关于从严整治“为官不为”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的意见》(郴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不敢为,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一)执行党纪政令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选择变通、推诿扯皮的;
2.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3.超编制限额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违反规定和程序乱进人,随意按干部年龄划线的;
4.在行政审批中未按要求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或违反“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有关规定,审批效率低下;违反网上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体外循环”或被电子监察系统发牌警示的;
5.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未能如质如量如期完成,影响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延误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守摊子、混日子,工作不担当,绩效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2.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3.无正当理由未兑现公开承诺,未完成本职工作,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的;
4.经核实无公认的客观原因,连续两年分管工作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在全省同行业工作排最后一名的,经济责任审计被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
5.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
(三)跑门子、乱班子,谋人不谋事,结小圈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纪律,拉票贿选、跑官要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不正当手段干预自己或他人的升迁、任用的;
2.不讲原则、拨弄是非、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影响班子团结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录用、聘用、提拔、调整人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4.以任何形式成立“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组织,拉圈子,搞小团体,拉帮结派,为晋升、办事等提供方便的。
(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规定的;
2.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3.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4.对影响经济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5.其他推诿拖拉、态度生硬、不尽责的。
(五)管理不严,对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当“老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履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管理的不管理,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阻挠调查的;
4.对本地区、本部门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违规借用工作人员、“吃空饷”或变相“吃空饷”以及“慵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的。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应当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具备从重或从轻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郴州市委组织部、郴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
- 下一篇:没有了